4月6日11时4分,王某驾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铁路桥路段时,被固定测速设备抓拍,该设备测定的结果为:该路段最高限速60km/h,王某行驶速度为89km/h,超速48%。同年6月6日,王某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要求对其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警二大队对其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二大队告上了南通市港闸区法院。
法庭上,王某提出,涉案路段为一级公路而非城市主干道,设计的最高速度应为70km/h,而该路段设置限定速度60km/h过低,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交警二大队辩称,涉诉地段为城市主干道,交通部门已对该地段设定了最高限速为60 km/h的限速标志及测速标志,王某在该地段实施了超速行驶的交通违章行为,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查明,南通市规划局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南通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规划标准已经明确钟秀东路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规划部门对涉案路段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的规划标准设计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该路段上设有最高时速为60km的交通标志,在测速点附近设有前方测速的指示标志。王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固定的测速设备测得的行驶速度为89km/h,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该事实有交警二大队提供的规划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现场图片、测速设备的测速记录图像等证据证实。
交警二大队据此认定王某实施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确凿充分,并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量罚合法、适当,处罚程序合法,遂驳回王某要求撤销交警二大队所作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