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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拉利飙车 司机才读高三

发布日期:2015-05-22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767

           唐某某穿着黑色衬衫,于某白衬衫、黑框眼镜,面对前来旁听的听众和媒体,两名“90后”有些局促,绰号“大天”的唐某某说话声音小得几乎听不清,被法官多次要求“大声些”,而于某某还在读高三。新华社 发

  北京飙车案开庭 两司机被控危险驾驶罪 分别获刑5个月和4个月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21岁的兰博基尼车主唐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罚款10000元;法拉利车主于某某今年20岁,还是高三学生,被判拘役4个月,罚款8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昨日,本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唐某某和于某某的父母,但截至发稿前为止,对方均未回应,唐某某母亲的电话虽有人接听,但对方声音沙哑,面对记者的提问,坚称自己并非唐某某的母亲。

  文/广州日报记者武威、于梦江 实习生钟怡曼(除署名外)

  公诉人: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昨日庭上,公诉人指控唐某某、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间为21时许,此时案发地点大屯路隧道内仍有社会车辆通行;且案发时天正下雨,部分路段有积水,路面湿滑,路况并不好,但两名被告人仍追逐竞驶。”

  公诉人表示:“两被告人已符合危险驾驶的客观要件。首先,两被告人在案发隧道内实施了任意停车、倒车、逆行等一系列危险行为;其次,两被告人严重超速行驶,案发当时两名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瞬间时速分别高达179.3~215.1公里/小时和165.1~184.5公里/小时。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轻伤、两车损毁及公共财产损失30余万元的后果。”

  公诉人还指出,于某某在事故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在刑事立案后能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以认定自首。唐某某在立案后将手机关机,直到在医院治病时才被警方发现,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两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和公共财产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肇事司机文化低、不懂法

  对于指控,唐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以三个月拘役并宣告缓刑处罚。

  律师表示,唐某某准备先到医院为女孩送完钱,再到交通队报到的,但碰巧在医院碰到了交警,整个过程无抗拒、阻碍、逃跑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唐某某为受伤女孩花费高额医疗费;唐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且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不懂法、不知法才造成今天的后果。

  至于驾驶法拉利的于某某,辩护律师则表示:于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归案,应认定为自首;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年轻无知,临时起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于某某尚为一名高三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 唐某某表示:“我错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了伤害,我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于某某则表示:“我很后悔,给社会、家人带来伤害,我今后不再做违法行为,多做有益的事情。”(记者武威 实习生钟怡曼)

  法官:为防此类犯罪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特点。经查,两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法院在量刑之际,已经充分考虑从轻的量刑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将本案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对被告人使用缓刑。”

  故而,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北京每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都较高,2014年全年收案230余件,2015年至今已收案110余件。

  (记者武威 实习生钟怡曼)

  车友:引导“飙车族”到专业赛道赛车

  此次“大屯飙车案”嫌疑人均为“90后”。资深赛车爱好者、北京车友协会副会长吴中华表示,“在城市道路中飙车的驾驶者几乎都在20岁出头,这些年轻人比较容易冲动,缺乏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多地监管部门对飙车现象予以严厉打击,但飙车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查处飙车族究竟难在何处?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一方面“飙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充分的证据,而飙车族一般选择没有监控设备的路段飙车,且多在深夜,难以取证。另一方面,由于参与飙车的车辆性能好、速度快,一旦遇到民警便可能四散逃跑。民警不能驾车追赶,只能通过前方拦截等方式,因此很难抓获。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刘明祥表示,尽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危险驾驶无疑给不特定公众埋下安全隐患,甚至有性命之忧。杭州飙车案导致人死亡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因此,必须对飙车族予以严厉打击。

 

  “由于目前对飙车的惩处力度不大,飙车被处罚的个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同时疏堵结合,引导‘飙车族’到具备条件的专业赛道上进行赛车。”吴中华说。

  生于1982年的陈震,曾因13分钟狂飙二环路而得名“二环十三郎”,2006年在北京因超速行驶被拘。回想起当年,他表示为飙车受罚不值。“那时候做的那件事是危险的。玩车我不反对,但得去赛道玩,别在公路上。”

(编辑: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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