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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滴滴司乘分开计价是分享经济的倒退

发布日期:2016-08-30  来源:中新网  浏览次数:941

          

 近日,滴滴出行在收购优步中国后,再次对计价方法进行了调整,从过去的抽取服务费模式,改为司机和乘客分开计价模式,不再收取20%的服务费,而是获得司机端和乘客端的价差收益。以滴滴方面的说法,这样的价格调整不会提高乘客的费用和降低司机的收入。但是对滴滴和中国整个分享经济发展来看,服务费模式和价格差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可以说司乘分开计价并不符合分享经济特征和发展趋势。

  此次计价方式调整

  意味着滴滴角色的根本性改变

  过去滴滴出行作为网络约车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交易配对服务及其他相关信息服务,滴滴出行从每单交易收取20%服务费。这种收费模式下,意味着滴滴出行作为出行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出行服务,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及相关服务,从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而司乘计价分离后,滴滴出行通过乘客和司机之间的价格差获得收益,尽管交易流程与过去类似,但实际意义完全不同。这意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滴滴出行先与乘客达成既定价格的服务协议,然后再低价购买司机的服务,滴滴出行从原来分享经济平台角色转变为出行服务的转包商。

  滴滴某种程度上

  获得了出行服务的定价权

  在20%服务费模式下,隐含了出行价格的市场化。尽管当前网络约车平台的出行价格都是参考平台提出的固定加浮动价格,但是司机和乘客对价格信息是对称的,也是双方达成交易共同认可的交易价格。从分享经济平台的角色来看,其本身并不具有定价权,价格是由分享平台中的交易主体最终决定。

  而此次滴滴出行通过价格调整对司乘两端以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意味着司机和乘客分别与滴滴以不同的价格达成交易服务合同,尽管目前调整的收费标准对乘客的费用和司机收入没有重大影响,但滴滴出行却获得了司机和乘客两端的价格定价权。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并不拥有定价权。出行服务市场作为具有一定公共服务特性的服务行业,其价格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出租车价格调整往往需要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因此滴滴出行在此次价格调整中对司机和乘客分别定价,既算不上政府指导价也不是市场调节价,其定价依据值得进一步商榷。

  此次计价方式调整

  为滴滴影响市场价格提供了便利

  滴滴出行在收购优步中国后在中国网络约车市场获得了绝对市场优势地位,引起了广泛的涉嫌垄断的讨论,其中价格影响就是判断是否垄断的标准之一。

  尽管滴滴与快滴合并,以及收购优步中国引起了市场对垄断的担忧,但经营者集中符合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特征,特别是符合分享经济平台整合更多社会资源、提供高效服务的特点。因此并不能直接把滴滴定义为垄断。而此次司乘分开计价的价格调整,尽管在短期内并没有对司机和乘客的收入和费用产生重大影响,却实质上为滴滴出行利用经营者集中的市场地位支配出行市场价格提供了重要便利,所以政府、市场需积极关注滴滴有没有利用经营者集中的市场地位实施垄断影响。

  分享经济作为当前全球互联网经济发展最活跃的经济形态,由于其利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在自愿交换的市场规则下,达到了高效利用社会闲置资源的目标,体现了其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滴滴出行是中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功典范。近几年的迅速发展打破了出租车市场的行政垄断,利用社会闲置出行资源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服务。但是,此次计价调整,并不符合分享经济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服务收费模式转向价差收益模式是滴滴发展分享经济的一大倒退,它使得滴滴角色从平台转向转包商,使得市场供需定价变为平台企业自我定价。而且,这种司乘分开定价造成了供需两端的信息不对称,给政府实施价格监管也带来更大的监管成本。

  此次计价方式调整,可能也是滴滴出行在现有《反垄断法》下,获得政府批准收购优步中国的策略之一。在原收费模式下,滴滴营业收入为20%的平台服务费,以网络约车平台服务市场为相关市场界定,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后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总体市场的80%以上;而在司乘分开计费模式下,滴滴营业收入为消费者支付给滴滴的出行服务费,司机的收入成为滴滴的营业成本,而以中国出行服务市场为相关市场,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在中国整个出行市场的份额离经营者集中的标准还相差较远。

  (□赵京桥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编辑: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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