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南京66岁退休老人施先生驾照被注销。昨日上午,施先生以管理部门未尽告知提醒义务为由,将南京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车管所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称,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施先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依照规定,属于应当注销的情形。
原告施先生今年66岁,退休前是一名公务员。今年8月车辆年检,施先生在交罚款时被告知驾照注销了,时间是在今年2月。“驾照注销了,车管所难道不应该通知吗?为什么没人提醒我?”施先生说,2010年,他更换驾照时发现,新的驾照副页上增加了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但由于“车管所没有就如何提供证明和提供包括哪些内容的身体条件证明给我提示和说明”,他也就没当回事。“我当时想把单位年度体检报告寄给车管所,但医院医生说,这种体检报告含有很多个人隐私,车管所应提供检验个人身体条件所需项目。”施先生说,迄今为止,他也不知道体检要检查哪些内容,交给车管所哪个部门。
施先生认为,车管所在注销其驾照过程中,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车管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他驾照被注销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法庭判决撤销车管所注销他驾照的行为。
“我们注销驾照前,曾两次通过信函、短信告知施先生,已尽到告知提醒义务。”昨日法庭上,南京市车管所方面表示,注销施先生驾照前,车管所曾两次告知,一次是通过邮寄信函,在2011年;一次是短信,在2012年。短信内容是“下一体检周期(2011-02-27)超过一年,请及时办理”。
车管所方面表示,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新修订的公安部第123号令第62条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施先生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依法应予以注销驾照。”出庭应诉的车管所工作人员吴警官表示,施先生原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10年2月27日,他于2010年2月在车管所办理了换证手续,换取了有效期2010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的驾驶证。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